各系、各位老师:
《浙江财经大学艺术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》经学院研究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艺术学院
2022年10月11日
浙江财经大学艺术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。为完善教育教学管理体制, 不断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浙江财经大学章程》、《浙江财经大学人才培养委员会》及其它相关规定,设立艺术学研教学委员会,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事务的审议、评议、指导、监督和咨询机构。
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应当遵循教学规律,鼓励教学创新,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,提升学院
的人才培养声誉,达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、复合型、创新型和创业型高素质人才的目标。
第二章 组成规则
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、教学工作负责人、系(教研室)主任、教师代表组成。
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人数为不多于11人的单数。
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委聘任,实行任期制,一般任
期为 4 年。
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,副主任、委员若干名。
第三章 职责
第八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教学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、评议、指导:
(一)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情况;
(二)教师教学教研的工作进展;
(三)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、教学设施建设进展情况;
(四)教学管理制度与教学评价;
(五)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、评议、指导的其他人才培养事务。
第九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,应当通报教学委员会,由
教学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:
(一)制订与人才培养事务相关的全局性、重大发展规划和政策;
(二)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推选;
(三)学院认为需要听取教学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。
第四章 运行制度
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
会议。
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,必要时,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。教学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/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
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。经与会 1/3 以上委员同意,可以临时增加议题。
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,设立旁听席,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、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。
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。